北京结核病诊疗技术创新联盟
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

2021-11-18作者:cadmin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  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(民发[2006]123号)和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3]95号)等文件精神,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,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,特制定本 办法。

第二章  会费标准

第二条  团体会员会费标准

1.普通单位会员:2 万元/年;

2.理事单位/常务理事单位:3 万元/年;

3.理事长单位/副理事长单位:5 万元/年。

第三条 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:120 /

注:企业常务理事、理事会员单位收费标准参考理事长单位/副理事长单位:5 万元/年;普通企业单位会员收费标准参考理事单位/常务理事单位:3 万元/年;监事、监事长单位收费标准参考:普通单位会员:2 万元/年。

第三章  会费收取

第四条  会费是联盟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,各会员单位有义务缴纳会费。

第五条  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。联盟团体会员应在每年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缴纳当年的会费,并汇入联盟指定银行账户。联盟个人会员一次性 缴纳四年会费。

第六条  经批准加入联盟的新会员,应在接到入盟通知当年,按本办法第二条、第三 条、第四条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会费。

第七条  会员不缴纳会费,按照《北京结核病诊疗技术创新联盟章程》相关规定办理。

第四章  会费的使用管理

第八条 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,以及按照本联盟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 出。

第九条  联盟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,纳入联盟统一财务管理。会费年 度财务预、决算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,经理事会审议批准,由联盟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并向 全体会员通报。

第十条  会员参加联盟分支机构的,不另收取会费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,造成生产经营、生活困难的,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,报秘书处核准同意,可酌情缓交或减免当年部分会费。

第五章  附  则

第十二条  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三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